申请人:福建金溪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2906号“金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金溪”除了指江西省金溪县,还有其他含义,应予以核准注册。“金溪”作为商标成功获得注册的案例比比皆是。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金溪”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