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美华
委托代理人:山东和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7044号“小白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标记,其含义深刻,独具显著性,并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小白脸”作为商标使用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