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明暗工业产品设计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49161号“CON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066525号“卡缇Canti”商标、第8202551号“Coati”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公司介绍、申请商标介绍及所获奖项介绍、销售发票、媒体报道、所获荣誉、使用实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外文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