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陶氏纳米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1547号“陶氏纳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陶氏纳米”是申请人的商号,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申请人一直专注纳米领域,其商品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与第19548746号“陶氏木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第4117744号“陶氏TAO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陶氏”,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