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20759365号“橙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在我委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现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0745874号“橙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属于恶意抢注,申请人会对其提起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尚未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其共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