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粤福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邦格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87410号“京北银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且享有优先权,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184606号“京北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82404号“京北会JING BEI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96874号“北京201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表演艺术家经纪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表演艺术家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京北”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京北”、引证商标二的重要识别文字之一“京北会”以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北京”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