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744179号“皖宝空间•博士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皖宝空间•博士及图 14744179

阅读:117413 2018-0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杜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2日对第14744179号“皖宝空间•博士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空间博士”是申请人所独创的商标,具有…

  申请人:杜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2日对第14744179号“皖宝空间•博士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空间博士”是申请人所独创的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将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欺骗了消费者,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975650号“空间博士”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知名品牌,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将会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

  2、第8799449号“皖宝空间博士”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3、申请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佛山市美来福家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4、被许可人佛山市美来福家具有限公司参加家具展览会的确认书;

  5、被许可人佛山市美来福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卖代理合同及部分发货单;

  6、户外广告、参加展会、广告宣传册及海报、企业员工名片、产品外包装箱等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历经异议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16年12月14日刊登在第1531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垫;软垫;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与黄宁共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宗旨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文字“皖宝空间 博士”和图形上下排列组成,其中“皖宝空间”和“博士”两组文字中间用“•”隔离分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空间博士”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也无相关的具体理由,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系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门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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