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阿波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珠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91149号“APOLL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6313743号“APOL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114783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注册申请,且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2、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7161482号“阿波羅OPOLO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84期《商标公告》上。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故前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