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412968号“小水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且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6177342号“水滴 SUID.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我委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小水滴”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水滴”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