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RILOGOS STIFTUNG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98158号“PSY 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第41类复审服务、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