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67498号“迷度MI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迷度MID及图 21167498

阅读:100005 2018-0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晟博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67498号“迷度MI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39972号“米度midu”商标、第2018381…

  申请人:北京晟博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67498号“迷度MI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39972号“米度midu”商标、第20183814号“迷度”商标、第11998637号“M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第17161868号“米哆哆Midd”商标、第15329400号图形商标、第6740658号“NaTrue及图”商标(以下称五、六、七)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241414号“M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引证商标四所有人申请注册其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及店面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迷度”、字母“MID”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汉字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米度”、引证商标二“谜度”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其显著识别字母“MID”与引证商标四“MID”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玫瑰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167498号“迷度MI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迷度MID及图 211674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0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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