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市婚礼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创名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00190号“婚礼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84499号“婚礼纪”商标、第18235556号“婚礼纪HunLiJ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具有特定含义,并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合作协议、合同及相关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婚礼季”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婚礼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指定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