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灵狮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红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69775号“灵狮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灵狮小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686958号“灵山小镇 拈花湾LINGSHAN NIANHUA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 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