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08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880880

阅读:60159 2018-0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808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7864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

  申请人: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808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7864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官网信息、作品说明书、作品登记证书、商标网信息打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及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两者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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