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64228号“信德XIN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信德XINDE 21364228

阅读:40179 2018-0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平县信德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4228号“信德XIN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4081202号“信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

  申请人:安平县信德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4228号“信德XIN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4081202号“信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时,同时引证了第7064781号“信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2、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于2016年9月27日届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专用权失效已满一年。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信德”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信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如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风向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风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金属风标”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风向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364228号“信德XIN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信德XINDE 213642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0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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