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希望(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277912号“星希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9410313号“新星希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见第1566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