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卓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4723号“阿米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8041071号“阿罗米 AL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商标局撤销(见第1569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