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特买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32215号“吃豆人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呼叫、含义、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上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708274号“吃豆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5159227号“吃豆人的鬼魅历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在申请人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同行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相关的游戏截图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视频游戏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视频游戏机用内存卡;磁性身份识别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磁卡;视频游戏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吃豆人联盟”,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吃豆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主体部分均为中文“吃豆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