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卓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展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2056号“杜客影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精心设计的,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含有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误导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