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未古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18686号“玖歌 NINE SONG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获得同行及客户的认可和青睐。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394017号“九歌 JIU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字形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玖歌”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九歌”末字相同,首字“玖”是“九”的大写形式,二者在呼叫、含义上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