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丰泽区团圆宝贝母婴用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泉州博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16553号“群婴汇 QunYingH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03916号“群婴会Baby Cen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14735号“群婴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31321号“群英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群婴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群婴会”、引证商标二文字“群婴慧”、引证商标三文字“群英汇”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布;卫生内裤;消毒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婴儿纺织尿布”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卫生内裤”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纸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