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科律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831664号“LUCKY MONK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特征,经长期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916779号商标、第303297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LUCKY MONKEY”可译为“运气好的猴”,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幸运猴”含义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