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鹰潭市龙虎山百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58456号“百佳侬长寿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具备显示产品原料特点的性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原料的误认。已有与本案相同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百佳侬长寿草”构成。其中“长寿草”又名“八丈草”、“还阳草”、“明日草”等,为多年生宿根植物,其嫩茎叶可供蔬菜、全草可供药用,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份或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