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德小魔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11439号“湘西古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湘西”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中“古法”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并未直接描述商品的制作工艺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含有“湘西”、“古法”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显著性突出,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含有“湘西”、“古法”文字的商标信息;含有申请商标的产品包装及产品图片;申请人产品在超市、淘宝网、微信商城等销售图片;申请人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单及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湘西”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易被理解为湘西地区流传下来的传统制作方法,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红糖”等商品,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制作工艺及手法等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