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安东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7631号“EMMANUEL D'ALZ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单词“EMMANUEL”除了可译为“以马内利”以外,具有更显著的第二含义,即作为人名使用,申请商标不会伤害宗教感情,更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世界人名翻译大辞典》相关记载及相关名人列表;法国雅诵教育集团相关信息;相关媒体报道、商标使用信息;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EMMANUEL”可译为“以马内利”,是基督教《圣经》中对耶稣基督的别称,意为“上帝与我们同在”,该文字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类似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