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江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新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02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306695号“轩力ZOE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01307号“专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642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9747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1类复审商品和第35、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