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60679号“SEPTWOLV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奔狼图形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商标局引证的第172457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延期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商标存在关联,从而产生混淆,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