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一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怡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90639号“efu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9948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efushui及图”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159472号图形商标、第9292107号“易及图”商标、第1391712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 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