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孚美斯克润滑油(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92278号“美斯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101523号“美斯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于2017年11月6日届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51747号“美克MARK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1504号“美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