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79821号“ARIS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RISTO G1279821

阅读:156567 2018-0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GEOTEC SCHUL-UND BUEROWAREN GMBH (变更前名义:GEOTEC ZEICHEN- UND KUNSTSTOFFTECHNIK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9821号“ARIS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

  申请人:GEOTEC SCHUL-UND BUEROWAREN GMBH (变更前名义:GEOTEC ZEICHEN- UND KUNSTSTOFFTECHNIK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9821号“ARIS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8587052号“ARiSTE及图”商标、第4822185号“贵族”商标、第4884991号“贵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2205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分别被商标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ARISTO”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ARiSTE”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故两标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写纸、信封(文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纸张(文具)、信封(文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笔、尤其是黑板用粉笔、彩色蜡笔、油画棒、软彩色粉笔、学校用彩色蜡笔、标记用粉笔、粉笔盒、墨水池、彩色粉笔(蜡笔)、块墨、美术用品(学生用品及画家材料),尤指颜料罐、颜料盒、颜料盘、画笔、画笔、尤其是平面绘图支架、绘画材料、绘画仪器、尤指带钢包角的切割尺子、制图尺,曲线板,塑料、铝、木制直角尺,绘图用丁字尺、尤其是45和60度的三角板、黑板用三角板、几何三角板、技术三角板、工程三角板、斜曲尺、绘画直角尺、模板、尤其是绘画模板、油画帆布、黑板用的挂图用具、黑板用圆规、绘画图形输入板、绘图用丁字尺、绘图用圆规、圆规、尤其是弹簧圆规、具有附属装置的圆规、分度规、黑板用圆规、圆规套装,可包含铅笔、绘画仪器、圆规附加用品、延长杆和圆规附属装置、直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粉笔、尤其是黑板用粉笔、彩色蜡笔、油画棒、软彩色粉笔、学校用彩色蜡笔、标记用粉笔、粉笔盒、墨水池、彩色粉笔(蜡笔)、块墨、美术用品(学生用品及画家材料),尤指颜料罐、颜料盒、颜料盘、画笔、画笔、尤其是平面绘图支架、绘画材料、绘画仪器、尤指带钢包角的切割尺子、制图尺,曲线板,塑料、铝、木制直角尺,绘图用丁字尺、尤其是45和60度的三角板、黑板用三角板、几何三角板、技术三角板、工程三角板、斜曲尺、绘画直角尺、模板、尤其是绘画模板、油画帆布、黑板用的挂图用具、黑板用圆规、绘画图形输入板、绘图用丁字尺、绘图用圆规、圆规、尤其是弹簧圆规、具有附属装置的圆规、分度规、黑板用圆规、圆规套装,可包含铅笔、绘画仪器、圆规附加用品、延长杆和圆规附属装置、直尺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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