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礼品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01787号“礼物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7938722号“礼物说liwushuo.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礼物说”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礼物说”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