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02887号“bm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mt G1302887

阅读:74412 2018-02-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布莱特迈尔测量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2887号“bm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45403号“BM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类第743016号“BM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布莱特迈尔测量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2887号“bm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45403号“BM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类第743016号“BM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撤销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bmt”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BMT”文字构成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和仪器、测试台、非医疗用测试探针、传感器和探测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实验室设备、按热循环时间进行检测时用的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302887号“bm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mt G130288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0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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