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问鼎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广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327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07862号“国鼎 鼎及图”商标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有所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