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鸳鸯金楼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480408号“千禧鸳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8096496号“千禧鸳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延续性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千禧鸳鸯”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构成高度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玛瑙、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手镯(首饰)、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