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RH GROUP SERVICES LTD.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4360号“CR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评审期间,第5131370号“CR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8346353号“CRH38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我委认为, 由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