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人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7604号“壹心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8905859号“壹心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获得权利证书;
2、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及推广材料;
3、申请人举办的推广活动;
4、其他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壹心理”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美容服务、宠物清洁、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健、美容服务、动物养殖、风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