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ONIN MEDICAL,INC.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5420号“NON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评审期间,第4767096号“NON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 由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在第10类所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