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20543号“花见花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花见花开 19420543

阅读:111605 2018-02-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周鼎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20543号“花见花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深刻内涵,经过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申请商标与第10283823号“花语花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广州市周鼎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20543号“花见花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深刻内涵,经过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申请商标与第10283823号“花语花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在商品上的照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然是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四个汉字组成,首尾汉字均相同,仅第二个汉字不同,在文字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商标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420543号“花见花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花见花开 194205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040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