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萨巴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24397号“WICKEDLY 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432794号“Prime 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59831号“PRIM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09131号“PRIME S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59497号“普拉恩Pr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190408号“PRIME普拉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我委认为,由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