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24401号“Pres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883565号“PRET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82241号“Presto Clean普丽康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然是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由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部分“Presto”与引证商标二的独立显著识别部分之一“Presto”文字构成和呼叫完全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巾纸;一次性纸巾;抽屉用衬纸(有或没有香味);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商标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餐巾纸;一次性纸巾;抽屉用衬纸(有或没有香味);纸”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