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省钟祥市长寿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61274号“長夀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创作,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第1566985号“长寿CHANG S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26432号“长寿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79934号“长寿菜园CHANGSHOU VEGETABLE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很大的差别,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三件引证商标均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長夀園及图”构成,其主要识别汉字部分“長夀園”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长寿”,且含义相关联,与引证商标二均由三个汉字组成,前两个汉字相同,第三个汉字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長夀園”与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认读汉字部分“长寿菜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发面均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知名度的相关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