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多田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68351号“lagg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其在洗发、护发产品上已经得到中国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取得了一定的声誉,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已经在日本和中国取得了著作权。申请人已经对第17450164号“lagg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网站对申请人产品的介绍;申请人产品网站销售截图;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翻译;宣誓书;对引证商标所有人的调查报告;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评审期间,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的异议决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表现形式等方面均完全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从而易于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著作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著作权不能成为判定商标相同、近似的重要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