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和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87338号《关于第17907553号“中图ZHONGT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5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943886号“中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的诉讼主张成立。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422874号“中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委驳回,已丧失在先申请权;2、引证商标二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9213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于2017年12月27日刊登在第1581期《商标公告》上。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