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物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28390号“L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行设计,商标局引证的第20015358号“LING FURNI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89332号“LING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93645号“灵LING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微信、微博公众号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等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三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虽经设计仍可识别为字母组合“LING”,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工作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