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物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32049号“L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行设计,商标局引证的第14448970号“爱靓网 2LING.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03689号“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21769号“LING 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微信、微博公众号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等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经设计仍可识别为字母组合“LING”,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相同,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三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