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99785号“十六铺水岸 PIER 1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763598号“十六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未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公众号信息、线下推广活动、媒体报道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十六铺 水岸”所占比例较大,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不动产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