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翔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02812号“如是书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722988号“如是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18733号“如是客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09789号“如是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092689号“如是 感知事物本质 RASA DESIGNER SAL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74700号“如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586964号“如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的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我委认为,根据我委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如是书店”,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如是”,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咖啡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