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Q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06426号“LQ LEBENSQUALIT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与第6455472号“L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同意书(经公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存在一定差别,且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该同意书和两商标共存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我委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