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市观贞堂教育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52573号“尚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20426号“习尚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一个完整独立、具有特殊内涵的标识,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尚习”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应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尚习”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习尚文化”中,仅顺序不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教育考核、辅导(培训)、家教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教育考核、辅导(培训)、家教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