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500999号“中青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青缘 21500999

阅读:71937 2018-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吹万酿酒作坊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00999号“中青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920221号“中青2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10404号“中青1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吹万酿酒作坊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00999号“中青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920221号“中青2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10404号“中青1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中青情”商标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表现形式的汉字“中青缘”,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认读的文字部分均包含“中青”,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500999号“中青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青缘 2150099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0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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